众诚动态

众诚案例/女明星的勇与智——律师带你“刑”视张继科案

来源:众诚律师事务所阅读量:0时间:2024-01-11

有机会给一个女人贴上“荡妇”的标签时,渣滓们会认定这个机会能当成货币流通,并且迫不及待地变现。是的,立即变现——连变成流量都嫌太慢,渣滓们要的,是立即兑现成真金白银。

曾经的爱人把私密照片卖了个好价钱,遇人不淑的悲愤、痛苦都先放一边,现在要应对更绝望的现实:面对手持照片的讨债人,到底该怎么做?

张继科这事,就目前看,核心部分实锤了:张继科欠了巨款,把前明星女友的私密照片拿去抵债或者抵押;讨债人向张继科索债不成,找女明星用私照做要挟讨债;女明星豁出去名声和前途,勇敢举报,讨债人现在还在吃牢饭。

这件事恶心人的地方挺多:情至深处,拍私密照只关情爱;这种照片,在两个人之间,叫情趣;泄露出去的私照,从法律层面评价,可能叫淫秽物品。讨债人拿着照片找女明星索要2000万的时候,那一脸的耀武扬威,简直可以想见。女明星的痛苦、悲愤、绝望,也可以想见。

让人神清气爽的,是女明星勇于举报;更让人拍案叫绝的,是事情已经过了三年多,照片并没有散播出来,说明公安部门威慑力强大,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值得点赞。

我们从头捋这件事,看看到底有哪些刑点?

图片

张继科赌博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01、目前没有任何信息体现张继科开设赌场。而张是职业运动员,且成绩有目共睹,肯定不是以赌博为业。如果只是参与赌博,即使赌资金额巨大,也不构成赌博罪。

02、如果张继科有组织他人赌博并且从中渔利的行为,因赌资数额巨大,将构成赌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就是常说的“赌头”,指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在组织他人赌博的过程中抽头渔利。如果为了满足个人赌瘾或者是为了能在赌博过程中获利而召集他人赌博,即使实际赢得高额赌资,也不构成聚众赌博。

03、张继科赌博行为盈利性极其明显,且赌资数额巨大,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图片

张继科将女明星的私照交给他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1、如张继科将私密照片交给特定的人抵债,一般不存在故意在社会上“流传、散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私照抵债”的行为可能构成变相的“贩卖”,即使认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如张继科明知所欠债务与女明星无关,却主动将女明星的照片交给讨债人,明示或暗示对方找女明星索要钱财,甚至和讨债人共谋勒索女明星,将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敲诈勒索,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讨债人强行搜查张继科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获取女明星照片,则张继科不构成任何犯罪,也不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

图片

讨债人持私照找女明星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认定?

01、讨债人明知道女明星与其债务无关,但自认为掌握女明星的致命把柄,足以逼迫女明星交出巨额财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网传讨债人找女明星勒索的金额高达2000万元,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算金额,基准刑在10年以上。

02、如果讨债人为牟利而将女明星私照恶意散播出去,其行为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下,复制、传播电子信息都极其容易,私密信息一旦泄露,几乎无法全部追回。女明星的隐私得以保全,有赖于公安机关强大的威慑力,让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讨债人头上,令其不敢再肆意伤害他人。